(2016)鲁1423财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耿官福与被申请人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官福,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庆云颐元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财保14号之一申请人耿官福,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志亮住所地:庆云县。被申请人山东庆云颐元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杨金常住所地:庆云县。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鲁1423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号房产进行保全,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号房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庆*****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春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