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卢行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魏爱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魏爱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卢行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法表人符红林,局长。被执行人魏爱青,女,1960年7月15日生。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魏爱青行政非诉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卢行申字第10号裁定书,因被执行人魏爱青据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魏爱青丈夫雷万都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文峪支行的存款7000元(账号0941100220001120509411002300012412)划拨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胡 斌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