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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李XX诉被告郑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郑XX,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李XX,女,1964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4********,汉族,道县人,居民,住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濂溪居委会XXXX。被告郑XX,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2********,汉族,道县人,职工,原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潇水中路XXXX。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都花园XXXX。被告周XX,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7********,汉族,道县人,干部,住中国人民银行道县支行宿舍。委托代理人欧阳霖(特别授权),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XX诉被告郑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XX、周XX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XX撤回对被告郑XX、周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杨军党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