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2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辽宁嘉丰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逸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嘉丰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逸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169号原告辽宁嘉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8号。法定代表人崔素梅,系经理。被告沈阳逸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李相街道前李相村。法定代表人刘德宝,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嘉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逸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逸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633890.4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逸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633890.4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虹审 判 员  丁威人民陪审员  金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