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青岛海之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成美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之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成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之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被执行人张成美,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之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71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244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本院其他案件中的应收案款,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院(2014)黄民初字第7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王怀贞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