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磴口县永固建材有限公司、王先平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磴口县永固建材有限公司,王先平,吴美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278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辛庄桥北清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磴口县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武装部(训练基地)法定代表人魏淑珍。被告王先平,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美俊,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磴口县永固建材有限公司、王先平、吴美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126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磴口县永固建材有限公司、王先平、吴美俊的银行存款8126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唐 敏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