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执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任益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任益宽,陈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海大道432-434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3937-4。法定代表人颜昶昶。被执行人任益宽,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陈笑明,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任益宽、陈笑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益宽、陈笑明支付代偿款本金13096.1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任益宽所有的浙J×××××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但因下落不明,一时难以处理。同时本院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任益宽、陈笑明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任益宽、陈笑明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任益宽、陈笑明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90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