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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玉平与河南业展伟业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平,河南业展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61号原告杨玉平。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业展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玉平诉被告河南业展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展伟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鹏举书 记 员 曹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