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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自彬与李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彬,李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101号原告:王自彬,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振,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自彬诉被告李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