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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秀清与被执行人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清,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赵秀清,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被执行人闫勇,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秀清与被执行人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秀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字第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