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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郝宗荣与孙永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宗荣,孙永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72号原告郝宗荣,女,193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杨俊荣,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永祥,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宗荣诉被告孙永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宗荣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宗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宗荣负担。审判员  高志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桂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