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赵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74号原告:李XX,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被告:赵X,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男,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 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