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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赵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74号原告:李XX,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被告:赵X,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男,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 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