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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佟永红等人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6行初28号起诉人佟永红,德勒格尔,朝���图,王殿有,谢宗尚,恩克,张越虎,吴兆强,曹兴财,韩玉宝,刘迎春,刘爱英,梁国义,何连珍,李有明等15人。本院于2015年2月29日收到起诉人佟永红、德勒格尔等15人的起诉状,其请求:1.撤销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2日(2015)212号,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7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撤销乌审旗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9日做出的(2015)21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3.判令15名起诉人按照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政策进行调整工资;4.判令鄂尔多斯电业局乌审旗供电分局补发15位起诉人从2004年至2016年6月按照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调资部分;5.今后按照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工资待遇付至法定年限;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佟永红、德勒格尔等15人要求撤销的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2日(2015)212号,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7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乌审旗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9日做出的(2015)21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均属信访答复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调整工资是在2004年,其于当年已知晓调整工资的事实,现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综上,起诉人佟永红、德勒格尔等15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起诉人佟永红,德勒格尔,朝格图,王殿有,谢宗尚,恩克,张越虎,吴兆强,曹兴财,韩玉宝,刘迎春,刘爱英,梁国义,何连珍,李有明等15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 托 娅审判员 韩 伟 振审判员 斯庆图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敖 新 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