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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黄晓燕、石光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黄晓燕,石光洁,广西长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朝阳一巷6号。法定代表人黄佳源,行长。委托代理人谭金星,男,1958年9月18日生,壮族,该行职工,住广西平果县。委托代理人梁海勤,男,1966年7月12日生,壮族,该行职工,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黄晓燕,女,1980年3月7日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石光洁,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广西长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盛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石光洁、黄晓燕、广西长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光洁、黄晓燕、广西长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晓燕、石光洁自愿将座落在平果县马头镇大学路学府御景小区第3栋楼1、2层(商业部分)商铺作借款抵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晓燕、石光洁落在平果县马头镇大学路学府御景小区第3栋楼1、2层(商业部分)商铺。二、被执行人石光洁、黄晓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石光洁、黄晓燕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石光洁、黄晓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