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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清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310号罪犯张清,男,1988年1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系病犯。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黔织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清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6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此后至2012年10月12日,张清获本院减刑二次,共计减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张清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张清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2.12、2013.1—2015.4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清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