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周海锋与苏州伊尔特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锋,苏州伊尔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6号原告周海锋。委托代理人李永刚,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伊尔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8号5幢。法定代表人刘莉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锋诉被告苏州伊尔特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17元,由原告周海锋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须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