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许禹强与郭华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拍卖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禹强,郭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禹强,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郭华锋,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许禹强申请执行郭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经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本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郭华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华锋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许禹强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其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42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3769元,被执行人郭华锋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郭华锋所有的坐落于罗定市罗城街道园前路6号罗定市商业中心(北区)B1座3003号[房地证号为罗XXX,土地证号为罗府国用(2015)第X**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查,该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借款,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证号为XXX号,至2016年3月4日止,被执行人郭华锋尚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贷款余额169861.09元、利息5418.48元。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偿还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华锋所有的坐落于罗定市罗城街道园前路6号罗定市商业中心(北区)B1座3003号[房地证号为罗XXX,土地证号为罗府国用(2015)第X**号]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仕杰代理审判员 赖其锋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锦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