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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35000.00元、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525.00元、执行费425.00元。现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在开原市某某联社507XXXX账户内存款35000.00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