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35000.00元、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525.00元、执行费425.00元。现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在开原市某某联社507XXXX账户内存款35000.00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