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116号申请人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王国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王玲,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与被申请人王玲存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行(账号为XXXXXX)的账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冻结被申请人王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行(账号为XXXXXX)的账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