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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5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杜鸿燕申请执行韩德巍、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鸿燕,韩德巍,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573-4号申请执行人杜鸿燕,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韩德巍,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邬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杜鸿燕与被执行人韩德巍、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3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邬军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邬军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二、依法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