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保忱申请刘永财(刘永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忱,刘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忱,男,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刘永财(刘永才),男,地址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王保忱申请刘永财(刘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扎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给付能力,2016年3月16日申请人王保忱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扎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