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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04

案件名称

姜树林与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林,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84号原告:姜树林,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贺逸辰,湖北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463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渠,该学院校长。委托代理人:徐向平、鄂锐,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树林与被告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树林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树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施余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