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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260号原告易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武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维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