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260号原告易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武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维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