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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平与被告尉永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尉永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173号原告:张永平,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林格庄村601号。被告:尉永军,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林格庄村6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与被告尉永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平以再给被告尉永军一个机会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平撤回对被告尉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永平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明武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  芸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