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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宣宣、赵园园等与赵伟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宣宣,赵园园,赵伟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552号原告赵宣宣,女,汉族。原告赵园园,女,汉族。被告赵伟涛(赵先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宣宣、赵园园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宣宣、赵园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宣宣、赵园园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