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鹏与郎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郎显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1278号原告徐鹏,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忠金。被告郎显强,男,2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徐鹏诉被告郎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鹏的委托代理人王忠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郎显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木工拆模工作,2015年9月26日、2015年9月27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应发被告工资合计7万元,后此款被被告借走,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两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被告郎显强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据,证明被告于2015年9月26日、2015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借据因系原件,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9月26日、2015年9月27日,被告郎显强向原告徐鹏借款7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两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郎显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鹏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