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涡阳县某商贸与杨某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某商贸,杨某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某商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粮站院内。负责人:程某娟,涡阳县城东丽娟商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某潮,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涡高炉镇涡阳县某商贸申请执行杨某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涡阳县某商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