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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维与周正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与被执行人周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嘉海商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维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通过参与分配留存,现已执行到位162033.5元,余款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30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周正奎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