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关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707号起诉人关衡。本院2016年3月10日收到起诉人关衡递交的诉余琰玮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诉请被告返还50000元等。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对履行地未明确约定,且双方住所地均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关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翰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