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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承德市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任凤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凤祥,承德市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凤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孙宝珠,组长。上诉人任凤祥为与被上诉人承德市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凤祥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凤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凤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任凤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代理审判员  申 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