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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利明与被告张自发、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明,张自发,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608号原告陈利明,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自发,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明与被告张自发、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利明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892**号重型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892**号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莹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