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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2财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柳沟支行保全杨兆义王怀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柳沟支行,杨兆义,王怀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2财保4号之一申请人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柳沟支行,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一二五团团部康明路3栋4号。组织机构代码08536467-0。负责人吴强,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杨兆义,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申请人王怀林,男,汉族,1961年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人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柳沟支行与被申请人杨兆义、王怀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柳沟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兆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头台支行存款92934.67元、王怀林在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柳沟支行账户661301010110019763中存款129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柳沟支行提供吴强所有的新DXXX**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柳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兆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头台支行存款XXXX元;冻结王怀林在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柳沟支行账户XXXXX中存款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