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宋申婷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申婷,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205号原告:宋申婷,女,汉族,1983年1月21日生,住址: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水泥厂楼单元一层东户,组织机构代码66794399-8。法定代表人:方晋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7791-1。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良,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幢10602号,组织机构代码55880735-6。法定代表人:郭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路与丁山路交叉口紫金时代广场商业A-B一层120室,组织机构代码58455678-1。负责人:周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申婷诉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泰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创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堂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锦堂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在该文书中载明原告收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刘卫井2016年3月15日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申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浩泰公司、启创公司、锦堂公司、锦堂淮南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申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本裁定送达时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仁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要)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