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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行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姚素珍与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素珍,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邵中行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素珍。委托代理人罗小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法定代理人唐赤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明,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廖继东,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谭学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丰,该局法制支队复议应诉科科长。上诉人姚素珍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素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小英,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明、廖继东,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姚素珍因其丈夫徐昭才工伤待遇一事,多次进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予以训诫。2015年3月2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对姚素珍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姚素珍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邵阳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原审认为,姚素珍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当地公共秩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对姚素珍予以治安处罚,并无不当。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合法,应予以维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姚素珍诉讼请求。上诉人姚素珍诉称,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不正确,请求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辩称,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对姚素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原审判决是否正确。姚素珍多次进京上访,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对姚素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姚素珍关于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不合法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姚素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胜利审 判 员  周盖雄审 判 员  申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左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