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柏庆与张宝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柏庆,张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柏庆,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宝军,男,地址扎赉特旗。张柏庆申请执行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4)扎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