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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与马信用卡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马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亿兴苑大厦。代表人赖晓燕,行长。被执行人马二,男,1976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二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马二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马二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马二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马二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晶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