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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行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杨广慧诉龙江县公安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第三人朱吉海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广慧,龙江县公安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朱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黑02行终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广慧,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县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县府街。法定代表人修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戴继坤。委托代理人张洪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刘亚洲,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含玉。第三人朱吉海,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龙江万达家电商场职员,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龙电花园C区。上诉人杨广慧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广慧,被上诉人龙江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戴继坤、张洪涛,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张含玉,第三人朱吉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杨广慧、朱吉海、于某甲、于某乙四人在龙江万达家电商场二楼洽谈广告业务,洽谈业务过程中,朱吉海要与杨广慧握手,但遭到杨广慧的拒绝而没某某握到手。2015年1月11日,杨广慧到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右腕部软组织挫伤。2015年2月2日,杨广慧到龙江县公安局龙华派出所报案,控告朱吉海对其进行猥亵。龙江县公安局依法查明证实,朱吉海在洽谈业务过程中有与杨广慧握手的意思表示,没某某猥亵行为,对第三人朱吉海于2015年5月6日作出龙公(龙华)不罚决字〔2015〕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广慧对该决定书不服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作出齐公复决字(2015)0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龙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杨广慧不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龙江县公安局重新对朱吉海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另查,原告杨广慧自称右手手腕患良性骨瘤。原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根据原告杨广慧猥亵控告的报案而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无不妥,有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可佐证,原告杨广慧所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的材料确定了第三人朱吉海不存在当众猥亵或故意伤害杨广慧的客观事实。杨广慧的伤系腕、臂软组织挫伤,而杨广慧自认第三人朱吉海接触到她的身体部位是右手食指与中指,且为短暂接触,这与杨广慧伤情相矛盾。另杨广慧并无证据证明其腕、臂软组织挫伤与第三人朱吉海在案发当日强行与其握手行为有因果关系。龙江县公安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对该案依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作出决定,在处理该案过程中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综上,龙江县公安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对朱吉海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广慧的诉讼请求。判后,杨广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杨广慧上诉称,1.上诉人主张第三人有违法事实证据充分。第三人在一审开庭时承认其与上诉人洽谈业务接近成功时出于礼节握对方手,不存在猥亵行为。就说明第三人确实与上诉人有肢体接触,也证明证人于某乙、于某甲的证言是伪证,且证人没某某到庭。2.龙江县公安局对上诉人报案目的有曲解,因此他们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显然与上诉人报案目的和事实大相违背,所以起诉要求公安局重新做出治安处罚的行政行为。上诉人报案时就只报第三人与其握手时用力过猛,导致上诉人右手大拇指和手腕肌肉拉伤。第三人承认握手了,他究竟出于什么目的上诉人不追究,但是这一握手行为导致上诉人手伤到如此程度,上诉人出于要求第三人为其治疗报的案。上诉人原本也没想追究第三人的猥亵行为,报案时也没某某说猥亵二字,这两个字是龙江县公安局加上去的。3.上诉人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申请的目的也是明确的。上诉人要求公安机关对第三人侵权行为进行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龙江县公安局答辩称,2015年2月2日,杨广慧到龙华派出所报警称2015年1月9日,在龙江镇万达购物广场二楼,杨广慧与朱吉海洽谈业务过程中被朱吉海强行握手,杨广慧控告朱吉海对其进行猥亵。我局经查证后,因朱吉海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朱吉海依法不予处罚。龙江县公安局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朱吉海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答辩称,龙江县公安局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朱吉海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有杨广慧的陈述、朱吉海的陈述和申辩,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复议,我局认为对朱吉海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故作出了维持龙江县公安局作出的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朱吉海述称,我们谈广告业务马上达成的时候要握手,被杨广慧拒绝,最后没某某握手。在一审开庭时杨广慧也说了握手速度非常快,当时是四个人在场,其他人都没某某看到,是广告没谈成记恨我。本院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对证据的认证与一审判决的认证相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5年2月2日,杨广慧因朱吉海抓握其手造成损伤而向龙江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受案回执中记载杨广慧报称朱吉海猥亵,举报人杨广慧在该受案回执中签名、按手印予以确认。故杨广慧主张其报案目的不是追究朱吉海猥亵的理由不成立。经龙江县公安局调查核实,认定朱吉海不存在猥亵及故意伤害杨广慧的事实,作出龙公(龙华)不罚决字(2015)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龙江县公安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关于杨广慧称其所受伤害要求朱吉海给予治疗的主张,非行政案件审理范围。综上,杨广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杨广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凯群审 判 员  郭春丽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鹭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