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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大连汉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庄恩达金融借款合同纠一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汉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昆明阳光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庄恩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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