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险峰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险峰,姜相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802号原告陈险峰,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姜相喜,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险峰与被告姜相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16日,原告陈险峰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相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汪朝辉自愿为原告陈险峰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陈险峰的保全担保人汪朝辉银行存款155000元;三、冻结被告姜相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石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小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