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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险峰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险峰,姜相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802号原告陈险峰,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姜相喜,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险峰与被告姜相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16日,原告陈险峰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相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汪朝辉自愿为原告陈险峰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陈险峰的保全担保人汪朝辉银行存款155000元;三、冻结被告姜相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石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小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