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孝勤与被告西安聚源旭和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勤,西安聚源旭和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854号原告:王孝勤,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新型建筑材料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姚恒峰,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聚源旭和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永乐路86号永乐西装厂内。法定代表人:樊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辉,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孝勤与被告西安聚源旭和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被告所开发的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为半年,自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红利6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原告给付被告500000元。借款期满后,被告于2013年7月27日转合同140000元,于2015年2月13日转账100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及红利3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9907.6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工作人员左翼在任职期间编造虚假合同,私刻公章以被告名义向外借款,并且将款项挪作私用,已经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本案借款系左翼所为。左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于2015年8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立案并羁押至今,应待该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民事纠纷。经本院前往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查,该局于2015年8月27日对左翼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已经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目前正在补充侦查阶段,侦查中经鉴定,显示报案人所持多份西安聚源九鼎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安聚源旭和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借款协议中所盖借款人公司公章与其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留公章不符,侦查现已掌握与此相关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借款协议1154份,协议本金总额10664.3万元,利息总额1066.43万元(附借款协议花名册)。经本院核对后,发现其中登记有王孝勤及借款合同编号、收据编号、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日期等内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据以诉讼的借款协议及借款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被告工作人员左翼职务侵占一案属于同一涉案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已经掌握了相关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证据材料。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孝勤对被告西安聚源旭和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返还借款之起诉。案件受理费6399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江晖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