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光机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光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4执3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善溪冲村。组织机构代码182662063。法定代表人吕国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光机厂。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385号。组织机构代码179260207。法定代表人唐国瑞,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光机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光机厂的银行存款4419483.99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光机厂的收入4419483.9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