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宗琴与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琴,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63号原告王宗琴,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俊锋,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闫兆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绎骁,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景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琴与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琴于2016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82元,减半收取138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91元,由原告王宗琴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光人民陪审员 邢龙芳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群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