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景玉与刘明,刘明珍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玉,刘德全,刘明,刘明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045号原告赵景玉,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德全,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明珍,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玉与被告刘德全、刘明、刘明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景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德全、刘明、刘明珍的起诉,经审查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景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景玉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