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东亮与黄云和、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亮,黄云和,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周东亮,居民,被执行人黄云和,教师,被执行人李伟,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东亮与被执行人黄云和、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云和、李伟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XX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