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方伟与邢台丰恺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邢台丰恺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王栋材,刘金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方伟,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开原市人,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委托代理人苏文静,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丰恺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郭守敬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赵占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朝伟,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赵向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书英,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现住湖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王栋材,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刘金秀,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伟与被告邢台丰恺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王栋材、刘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7.5元,专递费280元,合计1357.5元,由原告方伟负担。审 判 长 胡东海审 判 员 陈国栋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