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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黄开深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3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开深,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2008年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羁押,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3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开深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丽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开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黄开深来到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美达厂附近路段,看见被害人傅某与女儿步行经过,随即尾随上前,从傅的背后用手扯断抢走傅颈部的项链及吊坠(共约价值人民币2690元),然后往美达厂方向逃跑。傅某被抢后大声呼救,并追上拉住黄开深,期间遭到黄的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傅某与黄开深拉扯之际,路过的群众闻讯赶来合力将黄开深控制并报警。傅某从黄开深手上夺回被抢的部分项链(价值人民币1395元),被抢的吊坠部分(约价值人民币1295元)未能找回。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勘验材料,价格核定表等鉴定意见,赃物项链等物证,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等人的证言,发票等书证,被告人黄开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开深无视国法,在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开深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黄开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黄开深来到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美达厂附近路段,看见被害人傅某与女儿步行经过,随即尾随上前,从傅的背后用手扯断抢走傅颈部的项链及吊坠(共约价值人民币2690元),然后往美达厂方向逃跑。傅某被抢后大声呼救,并追上拉住黄开深,期间遭到黄的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傅某与黄开深拉扯之际,路过的群众闻讯赶来合力将黄开深控制并报警。傅某从黄开深手上夺回被抢的部分项链(价值人民币1395元),被抢的吊坠部分(约价值人民币1295元)未能找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勘验、检查材料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社区美达厂往竹尾田市场20米。2、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傅某的受伤情况。(二)物证项链一条,99.9%纯度黄金。(三)鉴定意见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证实被抢的黄金项链在案发日(2015-8-31)的公开市场总价格为1395元。千足金镶玉吊坠由于没有追回,品质不详,无法提供参考价格。(四)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开深系被动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接受证据、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调取作证的涉案99.9%纯度黄金项链一条已经发还被害人。3、发票:证实被害人傅某于2014年2月20日在周六福购买的千足金镶石吊坠一件,价值1295元;千足金项链一条(重4.520克,每克293元),价值1324元,共价值2619元。4、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黄开深的身份信息,在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黄开深于2008年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9月14日刑满释放。(五)证人证言1、林某:证实其和叔叔林某坤一起抓获一名涉嫌抢劫男子的经过。证实(1)2015年8月31日晚19时许,其和林某坤在竹尾田市场散步打算回去麻布坳工业区,其走市场这个路口打算穿过马路,林某坤则从路边一直走美驰图厂的路边打算从美驰图门口的那个路口过麻布坳工业区。(2)其在马路中间等车过时就听到美驰图厂旁边有一男一女在吵,其就回头看,以为是两口子吵架,没一会儿,就看见林某坤跑过去那一男一女那里,其正奇怪林某坤过去干嘛。这时附近有一个男子也跑过去,林某坤就冲着其喊:“抢劫啊,快过来”,其就赶快跑过去,跑过去时就看见后来过去的男子和其叔在那里拉扯,见其跑过去,那名男子就跑开了。(3)原先在吵的那名男子被那名女子死死抓扯着,其就过去把那名男子按倒在地上,那个女的也一起压着那名男子,林某坤也过来帮其按着那个男的,其就抽身起来打电话报警。那个男的听到说已经报警了,想挣脱走,就拼命在踹旁边的人。打完电话其就听那个女不停向那个男的要他拿金项链出来,说了几句,并不停地抠那个男的左手掌,从他左手抠一截黄色的项链。那个女的又对着那个男的说还有一个两千多的坠子,那个男的就在那里乱说话,其也听不懂,只听到那个男的威胁那个女的不要打了,否则搞死她。其就随手在地上拿块砖头守在旁边,预防不测。过了一会,就有巡逻的过去了,其和林某坤把人交给巡逻的就回家了。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黄开深就是2015年8月31日晚上其在竹尾田美施图厂旁边抓获的男子。2、林某坤:证实其和侄子林某抓获一名涉嫌抢劫男子的经过。证实(1)2015年8月31日19时许,其和林某在竹尾田市场散步打算回去麻布坳工业区,其从东深公路路边一直走美驰图厂的路边打算从美驰图门口的那个路口过麻布坳工业区,林某则从市场这个路口打算穿过马路,离其有几十米。(2)其走到美驰图厂的时候就看见一男一女在美驰图厂拉扯争吵,旁边还站着一个小女孩,一开始其以为他们是夫妻,其再往前走几步靠近他们的时候,其就发现他们拉扯争吵得很厉害不像夫妻,其觉得不对劲就对这一男一女喊了一声“干嘛”。这时这个女的就大喊“抢劫”,其一听马上就过去按倒那个男的。(3)这个时候被其按倒的那个男的就不停用家乡话大喊。这个时候就有一个男的(身高172CM左右,年龄在25至30岁之间,头发是黑色,中发,长得不肥不瘦,其他就记不清楚了)跑过来想帮抢劫的男子。其一看到这个情况,立马向其侄子喊“抢劫啊,快过来”,同时其立马从按住这个男的身上起来,其刚刚起来这时这个跑过来的男子就想抓住其,其一看这个情况就想抓住他的手,但是其抓了几下都没有抓住,后来其侄子跑过来帮忙了,这个男子一看到其侄子跑过来跟着也往竹尾田方向跑了。这个时候抢劫那个男的还被那个女的死死抓扯着,其一看到这个情况就过去把那个男的按倒在地上,这时已经控制住那个抢劫的了,其侄子就打电话报警。也是这个时候这个女说“你抢我的项链在哪里”,同时女的就拼命抠那个男的左手掌,从男的左手抠一截黄色的项链,然后女的把被抢的项链拿回来了。过了一会,就有巡逻的协警过来了,其和其侄子就把抢劫的人交给巡逻的协警。(4)过程中其看到被抓那名男子有打人,和被抢那名女子在拉扯对打,没有拿工具。那名男子听说已经报警了,想挣脱走,就拼命在踹旁边的人。其右眼下面脱了一层皮,是在控制该男子的时候受伤的。其和侄子林某没有打该名男子,只是压着控制该名男子。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黄开深就是被抓获的男子。3、柳某:证实2015年8月31日19时03分许,其正在上班接到110指挥中心的通报说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村美达厂门口说有一女子被抢劫了,其就与其的队员赶往事发地到了的时候看到一名男子被一名女子压住在地上。然后其等人过去将该名男子控制住。该名男子被控制住之后还用脚向那名女子踢,然后他们就将该男子制服。过了一会,就有民警过来将上述男子和女子带走了,之后其就前往凤岗派出所协助调查,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黄开深就是被抓获的男子。4、黎某证实2015年8月31日晚其到了现场后就看见一男一女把被告人压住,但是被告人不停挣扎,手脚不停地乱动,其和柳某就立马过去控制住被告人,并用警用绳把被告人绑起来。不久民警就过来把被告人带回派出所了。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黄开深就是被抓获的男子。(六)被害人陈述傅某:陈述其被一名男子抢项链的经过。证实(1)2015年8月31日19时30分许,其带着女儿王佳乐从竹尾田村门匾处左手路边往美达厂方向行走,突然一名陌生男子从其身后抢夺其脖子上的项链。对方抢了其项链后,其愣了一下,接着反应过来,就问他:“干嘛抢我项链”。对方一听就马上逃跑。(2)其看见他逃跑就追他,追了3米左右的时候其就用手上的雨伞砸向他,然后其就大叫抢劫。接着该名男子转身到其身边,说如果再喊就有人会砍死其。其就过去把他抓住,他就动手殴打其,他使用拳头往其身上不断殴打,头部被他殴打了两拳,身上也被殴打了。其就还手往他脸部使劲挥手,其打不过对方,就用手卡住该男子的脖子大声喊抢劫,该男子继续往其身上殴打,其就试图把该男子按倒在地上,但是没有成功。(3)这时刚好有两名群众过来帮忙,其中一名群众一起帮其把该名男子按倒在地上,另外一名群众在打电话报警,该男子被其等人按倒在地时,还往其女儿肚子上踢了一脚,其就叫他把项链归还其,他不愿意,项链一直被他的左手握住,其就咬住他的左手腕处,僵持了一会他才把其的项链松了手,其就马上把项链拿在手上。(4)对方男子在地上拼命挣扎并呼叫离其约3米远的两名男子过来帮帮忙,当时是说他们的家乡话,但是其听到叫他们过来帮忙的。对方其中一名男子就过来想帮忙,但是被帮忙打电话报警的另一名群众打跑了,该名男子的两名同伙就一起逃离了现场。之后其与两名帮忙的群众把抢其财物的男子控制住,越来越多的群众过来围观,最后就有民警和辅警人员到场,把其和抢劫的男子一起带回派出所。(5)被抢项链已经拿回,但是项链的吊坠不见了,在现场也没有找到,其可以提供被抢项链的购买发票。其身体被打伤,没有去医院治疗,回家自己拿药酒搽一下。辨认笔录:辨认出黄开深就是2015年8月31日晚上在竹尾田美施图厂旁边抢劫其的男子。指认笔录:指认了2015年8月31日晚上其在竹尾田美施图厂旁边被抢劫和被打的照片。(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开深:在公安机关审讯时辩称案发时喝醉酒了,是没有实施抢东西的行为。辩称其没有抢劫,也没有同伙,也不知道抢劫是怎么回事。2015年8月31日晚,其邀其的几个朋友在其住的地方一起喝酒,喝完酒之后他们就回他们厂里去了,其没有什么事就一个人出来逛逛,走到竹尾田那里,就有人过来打其,当时其喝酒喝多了,也记不清了。后来有人报警,就有公安人员把其带回派出所。检察讯问笔录:供述其在凤岗竹尾田抢夺了一名女子的项链,其被追上后没有动手反抗也没有打骂被害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开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开深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黄开深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傅某陈述了其被黄开深抢走项链并被殴打的经过,证人林某、林某坤、柳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开深殴打被害人的经过,现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开深抢夺被害人项链后为抗拒抓捕而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黄开深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黄开深提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开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开深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开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志聪审 判 员  胡 江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妙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