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213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志方(一般授权代理),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湾湾(一般授权代理),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佳龙(一般授权代理),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徐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