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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213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志方(一般授权代理),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湾湾(一般授权代理),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佳龙(一般授权代理),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徐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