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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敏、韩桂仙与吴江蓝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韩桂仙,吴江蓝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50号原告高敏。原告韩桂仙。委托代理人高敏,系其丈夫。被告吴江蓝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802。法定代表人王多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章涛,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高敏、韩桂仙与吴江蓝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敏、韩桂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敏、韩桂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敏、韩桂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高敏、韩桂仙负担。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