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左某甲与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甲,左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324号原告左某甲,女,生于2012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理人邹某某,女,生于1989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生于1954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左某乙,男,生于1985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甲与被告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左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兴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