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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左某甲与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甲,左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324号原告左某甲,女,生于2012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理人邹某某,女,生于1989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生于1954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左某乙,男,生于1985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甲与被告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左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兴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