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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道斌与徐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道斌,徐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孙道斌。被执行人徐德明。本院在执行孙道斌与徐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德明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徐德明的存款2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限徐德明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树国审判员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朝明 搜索“”